廈門市稅務局調整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公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結合我市近年的實際情況,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在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范圍內調整我市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率標準,現公告如下:
一、廈門市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納稅人(除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企業外)的應稅所得率統一按下表規定的標準執行,有關行業按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口徑界定。
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廈門市國家稅務局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公告》(廈門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5號,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修改)第一條同時廢止。在本公告發布前,今年已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相關企業,如涉及應稅所得率調整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重新鑒定。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