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黑龍江省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關于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4號 2020-04-30
為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減輕納稅人負擔,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修改)相關規定,現將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定額執行期為12個月。
二、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后,不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納稅分月(季)匯總申報表》。
三、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30%的,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繳清稅款。
四、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6個月超過或低于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的,應當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
2020年4月30日